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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镜天法 老楼私装电梯被拆!法官:安全高于便利邻居合法合理

发布者:座椅    发布时间: 2024-01-04 16:12:05

  六户老人同住三层老楼,楼上住户为方便出行私装“座椅式”电梯,导致本就狭窄的唯一楼道被挤占“缩水”至90厘米,楼下邻居出手拆除反被起诉索赔。当安全底线与便利需求发生冲突,法院到底如何评判?

  天河某小区的三层老楼是某单位职工宿舍,该楼内居住了六户该单位退休职工。陈伯夫妇二人居住在三楼,李叔父子三人住在二楼。

  近年来,陈伯感觉自己与妻子年纪日长、行动不便,而老楼却因太过老旧无法加装垂直电梯,他便与其余五户业主商量在楼道内加装“座椅式”电梯,李叔明确说反对。

  陈伯又向单位提出加装申请,单位答复因该楼栋房屋属各业主私人物业,对于楼梯共用空间的处置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单位对于是否加装没有决定权,同时亦指出了该栋楼梯宽度仅1.09米,如加装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户内楼梯设计标准及规范》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陈伯最终决定自行安装,于是他购买了一台售价为15.8万元的“座椅式”电梯(包安装)。但因李叔的阻拦,电梯公司直到第七次上门才安装成功,为此陈伯还额外支付了安装费4500元。安装后,原本110厘米左右宽度的楼道仅剩90厘米。李叔随即在自家门外的导轨上放置了U型锁、阻挡器,以阻止陈伯使用电梯,但陈伯却将锁和阻挡器破坏。

  此后,公安部门向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物业公司对占用公共疏散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为由,责令其予以改正。物业公司向陈伯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拆除已安装的“座椅式”电梯,但陈伯未予理会。半个月后,李叔向物业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函,申请自行拆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书面回复“同意配合清理”。第二天,李叔两个儿子在物业公司保安的见证下,将一楼至二楼其家门口的导轨以及与之相连的二楼至三楼转角平台部分导轨拆除,拆除后的导轨被放置在楼顶。

  就在李叔儿子拆除导轨后两天,陈伯用电锯将李叔家的防盗门上的三根铁枝锯断。陈伯为此受到了公安部门行政处罚。陈伯不服,将李叔父子三人诉至天河法院。

  陈伯认为,其出资购买安装的是国家规定无需报建的“座椅式”电梯,李叔父子三人私自拆除导致其私人财产受损,要求三人赔偿电梯安装费、损坏费共计10.8万元。

  李叔父子三人辩称,陈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电梯,该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还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自己拆除电梯是不得已而为之,且由物业公司见证,行为并无不当,无需赔偿。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伯在公共楼道违法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且拒不整改,其继续实施占用的行为会导致李叔父子三人及其他住户的生命安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李叔父子三人拆除电梯是为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属于合法、合理的自助行为,无需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伯的诉讼请求。

  天河法院兴华派出法庭四级高级法官孙玉波认为,案中陈伯安装“座椅式”电梯的楼梯既是公共通行的通道,也是用于疏散的消防通道。但涉案楼梯在加装电梯后,该楼梯的通行宽度最多时为90厘米(座椅折叠时),最少时仅余20厘米(打开座椅使用电梯时),明显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中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米的最低要求。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和物业公司相继向陈伯提出了整改要求,但陈伯不仅拒绝整改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更在楼道、业主家门贴大字报表示将继续实施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李叔父子三人作为二楼的业主,对涉案楼梯具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而陈伯违法安装“座椅式”电梯,且拒绝整改、持续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已给李叔等业主生命安全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此时,李叔父子三人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其消防疏散部分通道上的导轨进行拆除,属于合法、合理的自助行为,且拆除后的导轨被放置于楼顶通道,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所以,因拆除电梯造成的损失应由陈伯自行承担,陈伯主张李叔父子三人赔偿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在楼房中加装电梯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满足老人出行需求,缓解老年人“上下难”的问题。

  但本案中的“座椅式”电梯作为家用电梯,其适用场景在于家庭内部,而非公共楼道。因此,“座椅式”电梯未被纳入我国强制性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内,尚无政策法规约束和管理。“座椅式”电梯安装后楼道宽度通常会被挤占至不足1米,违反了相应的建筑规划设计规范,但商家在推销时,普遍宣称“楼道宽度大于70cm即可安装”,事实上若强行加装非常有可能导致消防通道堵塞,影响人员疏散及消防救援。此外,在老旧楼梯通道加装“座椅式”电梯,必然会存在“共有空间”让位于“电梯使用者”的利益矛盾冲突,而“无需审批”的后果便是缺少了必要的矛盾协调机制。“座椅式电梯”仅容一人使用且工作速度较慢,极可能会导致使用者和使用的人之间、使用者与出行者之间就电梯的使用频率、占用楼道空间、影响楼道疏散宽度等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引发邻里纠纷。

  孙玉波法官表示,目前我国“座椅式”电梯无明确的监管报批流程,也有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通道安装“座椅式”电梯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为了方便出行而在公共楼道内“自由”加装该电梯。一旦生活便利需求的满足与生命安全权益的保障发生冲突,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应得到优先保护。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及其家人,在寻求便利时要考虑合法合规,切勿损伤他人权益,尤其是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出台法律规范“座椅式”电梯的安装使用,并呼吁家用电梯行业根据我们国家现状对座椅式电梯做到合理改进或开发其他简易便捷的电梯以满足消防标准与功能需求,让慢慢的变多的老年人可以安全合法的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